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訴,104,2015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正山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6,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