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訴,106,2015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信任
共 同 劉秀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青松
被 告 靈巖寺
法定代理人 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賴先德
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律師
黃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至第三項中,關於「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