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訴,14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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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臺東縣太麻里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孫元璽
相 對 人 黃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0,000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4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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