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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許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上訴人 施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3,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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