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訴,4,2015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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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蔡清陽
上 訴 人 許宗正
共 同 陳信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上訴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
訴訟代理人 歐陽亦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63,8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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