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莊宏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3號 │
├─┬───┬────────┬──────┬─────┬─────┬───┤
│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
│1 │蕭永河│台東縣池上鄉農會│104年1月20日│28,600元 │0000000 │ 無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