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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許明願即億芳建材行
代 理 人 許雅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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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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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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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億芳建材行許明願│台灣土地銀行台東分│103年8月31日│ 46,700元 │AWB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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