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勞訴,3,2017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育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0日105年度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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