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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 理 人 楊惠萍
債 務 人 夫樣‧夷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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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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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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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42,876元 │105年1月29日起至105 │4.46% │105年3月1日起至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年3月15日止 │ │ 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105年3月16日起至105 │4.32% │ │約金。 │
│ │ │年4月15日止 │ │ │ │
│ │ ├──────────┼──────┤ │ │
│ │ │10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4.25% │ │ │
│ │ │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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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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