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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 理 人 楊惠萍
債 務 人 黃榮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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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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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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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7,054元 │105年2月19日起至 │1.5% │105年3月20日起至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105年3月22日止 │ │ 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105年3月23日起至 │1.36% │ │約金。 │
│ │ │105年5月23日止 │ │ │ │
│ │ ├──────────┼──────┤ │ │
│ │ │105年5月24日起至 │1.29%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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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9,176元 │105年3月19日起至 │1.5% │105年4月20日起至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105年3月22日止 │ │ 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105年3月23日起至 │1.36% │ │約金。 │
│ │ │105年5月23日止 │ │ │ │
│ │ ├──────────┼──────┤ │ │
│ │ │105年5月24日起至 │1.29%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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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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