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2837,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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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陳茂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768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55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3768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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