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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宜芳
債 務 人 林博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每次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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