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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梁宗賢
債 務 人 楊典諭
債 務 人 梁志強
債 務 人 鄭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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