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2897,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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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梁以潔
債 務 人 梁格新
債 務 人 高秀麗

一、(一)債務人梁以潔、梁格新、高秀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梁以潔、梁格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梁以潔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梁格新、高秀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04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335,26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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