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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黃偉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相對人黃偉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8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7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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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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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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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元 │ 105年8月4日起至 │ 11.79% │ 無 │無 │
│1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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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5元 │ 105年8月4日起至 │ 13.29% │ 無 │無 │
│2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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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40元 │ 105年8月4日起至 │ 11.79% │ 無 │無 │
│3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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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428元 │ 105年8月4日起至 │ 12.79% │ 無 │無 │
│4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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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042元 │ 105年8月4日起至 │ 10.99% │ 無 │無 │
│5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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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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