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佩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何佩穎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7日出境並於104年7 月23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