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2925,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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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明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明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0日止累計55,847元 正未給付,其中53,205元為消費款;

1,742元為循環利息 ;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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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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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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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205元      │105年7月21日起至清│14.62%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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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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