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2955,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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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錫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錫瑜於104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5,346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4,805元整、消費款25,02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4,54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70元整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9,571元整自105年0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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