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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廖建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建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10日止累計16,228元 正未給付,其中14,759元為消費款;
569元為循環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 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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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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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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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198元 │ 105年8月11日起至 │7.12%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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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557元 │ 105年8月11日起至 │11.62%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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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004元 │ 105年8月11日起至 │1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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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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