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2966,2016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任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每次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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