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2990,2016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0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駱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