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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啟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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