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2999,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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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晁均即劉石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石榮於民國93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 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05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5年08月16日止累計139,472元正未給付,其中138,201 元為本金;

587元為利息;

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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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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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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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8,201元     │105年8月17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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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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