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蔣懿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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