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3102,2016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仕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仕為於民國104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7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3月23日起至 民國111年03月2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5.66%計付,嗣後 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 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 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 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 105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 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

立有借據暨授信 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5年07月23日止之本息外,其餘 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637,652元整,及自 民國105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