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司促,3446,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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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陳羽蓁即陳羽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柒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羽蓁於89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8,740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96,35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114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26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97,473元整自105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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