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景超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 │江信忠 │台東地區農會 │105年8月10日 │357,437元 │FA2461486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 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 5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