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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謝清安
聲 請 人 張健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東曄、曾美雲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裁全字第42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經本院調閱105年度裁全字第42號卷宗,假扣押債權人為創鑫營造有限公司,非本件相對人,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本件聲請人張健三未於本件聲請狀中簽名或蓋章,與上開相對人有誤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1日收受,迄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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