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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
原 告 薛煇展
薛妅(原名薛淑芬)
兼 上 二 人
訴 訟代 理人 薛廉峰
被 告 薛丁允
薛寶美
薛新竹
薛阿七
兼 上 一 人
訴 訟代 理人
薛魁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分割遺產之訴,由本院以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下稱本訴事件)審理中,惟有關原告對被繼承人薛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為本訴事件中各繼承人應繼分之繼承比例之先決問題,而該部分事實,業經被告薛阿七、薛魁鎮分別對原告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由本院以106年度家訴字第1、2號民事程序受理,是上開事件為本訴事件之先決問題,本院乃於民國107年7月26日以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裁定本訴事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2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3月27日花分院龍民淨107家上易3字第1080201246號函及所檢附之民事卷宗、判決等件可稽,是本院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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