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5,訴,123,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瓊蓮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曹明財
黃勝峰
曾誠賢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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