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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新錦
上列再審原告與黃新熹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6,450元。
而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應需再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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