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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鄭燕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最高三期總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鄭燕萍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但應於當期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循環信用利率即本行基準利率加客戶信用等級加碼利率(目前為年率11.3 39%)計算之利息及每期新臺幣(下同)1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燕萍至106年3月23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9,574元整,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6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循環信用利率年率11.339%計算之利息及300元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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