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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蕭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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