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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玫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玫如於089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3,186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5,7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5,82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60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5,826元整自106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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