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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蕭金龍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蕭信志由債務人蕭金龍擔任保證人,因已就案外人蕭信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蕭金龍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69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且已就案外人蕭信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380號受理在案,並註記就蕭信志執行無結果,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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