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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8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海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余忠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文聖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曾文聖之住所地在高雄市桃源區,非屬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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