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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陽秀蘭
債 務 人 陽雅仙
債 務 人 陽月譁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陽宏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陽宏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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