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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債 務 人 洪翊方
債 務 人 鄭湀鴗
一、債務人洪翊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參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洪翊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湀鴗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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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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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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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235,899元 │ 106年2月21日起至 │1.74% │ 106年2月2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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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89,973元 │ 106年2月28日起至 │2.1% │ 106年2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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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97,181元 │ 106年2月28日起至 │2.208% │ 106年2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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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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