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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金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金童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 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6年04月26日止累計130,651元正未給付,其中122,920 元為本金;
7,647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金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6日止累計37,404元正 未給付,其中33,758元為消費款;
2,446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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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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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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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2,920元 │ 106年4月27日起至 │15%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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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758元 │ 106年4月27日起至 │15%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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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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