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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美齡
債 務 人 游子儀
債 務 人 游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游子儀前就讀淡江大學期間,邀債務人游志宏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90,047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第五條第四項),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然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未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22,877元及利息、違約金。
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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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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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2,877元 │105年11月1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百分之1.15 │10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 │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15 │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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