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司促,1395,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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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信義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信義發給支付命令,惟未就其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提出足以釋明之文件(所提借據與所指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結果非同一當事人),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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