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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湯美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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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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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百分之19.71 │95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百分之1.971 │
│1 │ ├───────────────┼──────┼──────────────┼───────────┤
│ │86,158元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止 │百分之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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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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