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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林源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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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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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年7月27日起至95年8月30日止 │百分之18.25 │ │ │
│ │ ├────────────────┼───────┤ 無 │ 無 │
│1 │4,840元 │95年8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百分之20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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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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