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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馬琇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期)加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馬琇英於民國93年11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元(即違約金)。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查相對人尚有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1,72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爰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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