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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胡芳綺即李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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