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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海岳
債 務 人 李梅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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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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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年7月1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 │百分之1.62 │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 │ │
│ 1 │ 10,279元 │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 │百分之1.55 │ │ │
│ │ ├───────────────┼──────┤ │ │
│ │ │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8日止│百分之1.15 │ │ │
│ │ ├───────────────┼──────┤ │ │
│ │ │105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4.17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105年6月1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 │百分之1.62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5年8月1日起至清償 │ │
│ 2 │10,323元 │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 │百分之1.55 │日止 │ │
│ │ ├───────────────┼──────┤ │ │
│ │ │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8日止│百分之1.15 │ │ │
│ │ ├───────────────┼──────┤ │ │
│ │ │105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4.17 │ │ │
├───┼─────┼───────────────┼──────┤ │ │
│ │ │105年6月1日起至105年7月5日止 │百分之1.62 │ │ │
│ │ ├───────────────┼──────┤ │ │
│ 3 │ 9,467元 │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 │百分之1.55 │ │ │
│ │ ├───────────────┼──────┤ │ │
│ │ │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8日止│百分之1.15 │ │ │
│ │ │105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4.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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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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