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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施羽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施羽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3日止累計46,252元正未給付,其中45,619元為消費款;
633元為利息;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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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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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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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5,619元 │ 106年4月24日起至 │百分之1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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