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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李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淑美於94年5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 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淑美自104年06月至105年04月共消費簽新臺幣 27,312元,但於106年5月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 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332元,以 上共計新臺幣27,6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狀請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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