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6,司促,1538,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劉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美玲於民國93年03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6年04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8,523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