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思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思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10日止累計22,027元 正未給付,其中21,171元為消費款;
856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21,171元 │ 106年5月11日起至 │1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